汕头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因突发情况而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度过经济上的难关,充分体现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而直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的;
(二)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经济来源的,以致可能影响其继续完成学业者;
(三)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而影响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的;
(四)学生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五)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属;
(六)经学校研究认定属于特殊困难的。
第四条 补助金额
(一)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一学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而直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的,补助1000-1500元;
(三)因家庭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经济来源的,补助1500-2000元;
(四)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而影响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的,补助500-1000元;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另行酌情处理;
(五)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补助300-500元;
(六)对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困难补助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汕头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导师审核,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学院;
(三)研究生学院审批并报财务处发放补助金。
第六条 学校将不定期抽查获得补助金的学生,如发现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