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工作办法
(2021年6月9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21年6月23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特成立汕头大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并根据《汕头大学章程》《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大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研教委)是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指导下,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三条 研教委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倡导言论自由,强化建设指导,致力于学校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在了解当前国内外高校研究生教育方面实践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客观评价,为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与质量提升提供咨询和专业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研教委设主任1名,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可视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2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研教委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秘书长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第五条 研教委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2)研究生院院长;(3)各学院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4)各学院推荐的教授代表。
第六条 研教委委员的产生方式,分为职务产生和推举产生两种。第五条所列的第(1)、(2)、(3)项人员由职务产生;教授代表则由各学院推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和研究生教育经验丰富的教授担任。
第七条 研教委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由职务产生的委员席位,根据岗位构成原则调整、更新。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后,其所在单位可提出调整人员的申请,报研教委主任批准。委员一年之内缺席会议超过二分之一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报研教委主任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研教委的主要职责: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相关政策性问题提供指导性建议和咨询;对学校招生、学位点建设、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等重大决策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建议;以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反映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意见,对研究生教育的共性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条 研教委审议事项按照《汕头大学章程》、《汕头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关于校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提交落实跟进相关事宜的通知》(汕大党政办[2019]1号)和学校相关学位与研究生工作制度文件进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研教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可根据议题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确定后提交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研教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研教委会议需指定人员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发给所有委员。
第十四条 研教委会议决议在主任签署后由秘书长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是否将未获通过的议题,作为附属文件,连同当次研教委会议决议一并呈报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研教委秘书处承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