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我校学生中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引导学生在学好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和增强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于钻研,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规范学生课外科技项目的立项,合理使用学生科技活动经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汕头大学学籍的本、专科生和脱产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管理;各学院成立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授权校学生处、团委负责本项工作的推进。重大问题由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并视需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在全国、全省的科技竞赛成绩及实际工作开展状况,对全校年度学生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考核,对在科技立项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为进一步做好汕头大学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工作,学校将不定期对从事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1、成员组成
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采用席位制产生领导小组成员,即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科研处及各学院各占一个席位,由相关单位领导担任。并视情况需要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2、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修改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
(2)、对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年度(经费)计划的编制、审核、报批;
(4)、负责组织选拔、选送优秀作品参加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及其它相关事宜;
(5)、负责组织策划全校性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6)、负责组织评比,对在科技立项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对全校年度学生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发展规划;
(8)、负责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对从事学生课外科研立项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9)、完成其它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1、成员组成
院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各系系主任及团委负责人为成员,并视需要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2、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制定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商定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重大问题;
(3)、负责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的发动、立项、审批及作品评审工作;
(4)、负责编制、审核、报批学院年度学生课外科研立项经费预算、使用计划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
(4)、负责组织选拔、选送优秀作品参加全校性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作品选拔;
(5)、负责组织策划学院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相关辅助事项;
(6)、对学院年度学生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发展规划;
(8)、完成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 校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评审专家组
1、成员组成
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荐校内外专家组成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评审专家组。
2、主要职责:
(1)、负责校级优秀作品的评审工作,形成我校参加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的优秀作品推荐意见,提交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审议;
(2)、为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工作的推进提供咨询及建议;
(3)、开展相关的工作和知识培训
第三章 立项工作
第十条 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及相关工作程序为:
1、学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重大活动的相关事宜;
2、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学院发布年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通知;
3、学院接受学生申请、立项审核;
4、各学院提交科研立项工作成果及效益分析报告,提交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审议;
5、学校根据学生科研项目资助标准、数量向学院拨付经费;
6、学院在作品完成后进行审查及评比,作品推荐;
7、学校组织作品选拔及评审工作,选定、报送优秀作品参加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
8、进行年度工作的总结、表彰。
第十一条 受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且由学生本人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安排的研究项目,作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年论文不能申报立项。立项项目原则上分为以下五类:
1、社科类社会调查报告及学术论文: 包括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要求从现实生活中选择课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2、理、工、农、医类学术论文:可从本专业领域内选择有价值的研究课题,该类作品仅限本、专科生申报。
3、发明制作类作品: A类:高新科技作品;B类:对生产技术有较大改进或对社会生活带来较大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申报项目要求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4、文学艺术作品: 包括小说、电视或电影剧本、报告文学、诗集、散文集及美术作品。
5、创业计划: 可对校内现有的科技作品进行产品包装,或是对一切可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包装创业。
第十二条 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自每年四月份起至下一年三月份止。
第十三条 汕头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立项工作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学时间的须报教务处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从2007年开始,各学院经费资助额度由上一年度获奖作品奖励(占经费总额80%)和学生人均资助经费(占经费总额20%)构成。每年各学院向学校提出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立项经费申请报告,学校在年度资助经费额度内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为在校园营造浓烈的课外科技学术氛围,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本活动中来,使广大同学能从中受益,各学院用于开展与科技立项相关的科技类活动和支持非重点科研立项项目研究的经费不应少于经费总量的20%,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应多于人民币6000元。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科研经费划拨给学院后,原则上由学院负责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学院主持工作的院领导为本项经费使用审批人;学院应指定专人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归属:原则上按项目研究者所在学院进行划分,并由该学院负责研究经费及项目管理;若项目研究组成员分属不同学院,则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管理,该项目的研究经费及获奖利益由项目组成员所在学院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写出总结报告,上报所在学院,并由学院汇总上报学校备案;学院应严格审查,对经认定属于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未完成的科研立项项目、或完成但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视具体情况责成项目负责人偿还部分或全部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为锻炼和培养新人,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的研究者中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低年级学生参与。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制经费使用明细报表及效益评估报告,上报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第五章 参赛作品选拔
第二十一条 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校内外专家组成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评审专家组,负责作品的评比和推荐。
第二十二条 全国“挑战杯”竞赛参赛名额分配
我校报送的参赛名额按团省委有关规定报送外,直送参赛名额部分由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评审专家组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各学院推选的作品及个人自荐作品中择优选出,并经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全省“挑战杯”竞赛参赛名额分配
1、各学院按上一届省“挑战杯”竞赛获得省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数量获得相应数量的参赛名额;
2、其余部分参赛名额原则上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但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以保障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获得参加比赛的机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学校鼓励教职工关心、支持和参与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将其对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立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对在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指导老师,学校继续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处罚
对在本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责成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