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校师生员工电动车消防安全责任及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13

近年来,电动车(除电动自行车外,还包括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平衡车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代步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因产品质量、擅自改装、私接电源、线路老化、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充电器使用不当、过度充电、养护不当、超期使用等原因引发的火灾骤增,火灾致死率极高,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中,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是主要原因!

火灾猛于虎,不要心存侥幸!

  据统计,目前全省平均每天发生5至6起电动车火灾。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都是由充电所引发;在致人死亡的案例中,90%发生在室内、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物内部场所。

  校园,特别是学生宿舍、教工住宅(公寓)、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行政楼、食堂等区域均为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起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

电动车消防安全风险高,危害大,后果严重,迫在眉睫,不容忽视!

电动车电池爆燃的“夺命100秒”

  据权威报道,一旦电池或电动车本身发生爆炸燃烧,蔓延速度极快,逃生时间极其有限!实验数据显示,一台电动车燃烧产生的毒气足以使上百人窒息死亡。超过一半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此时人们往往熟睡,极易致人死亡。

  电动车短路产生火花后:火焰温度为130度

  30秒后:火焰温度升到310度,此时室温达到120度

  2分钟后:火焰温度680度,电池或电动车其它塑料件被引燃,室温达到180-220度

  3分30秒后:整个电池或电动车已经被火焰包裹,温度达到1200度,室温超过660度

  与此同时:含有毒气体的浓烟以1米/秒的速度充斥整个空间。人一旦吸入就会昏迷,随后窒息导致死亡。

知法依规守红线,违法违规必受罚

  电动车违停违充易酿火灾是常识,自律自觉预防事故发生是责任。

  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车停放、充电,以及违停违充造成事故的处罚追责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将会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

  第三十条第三款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七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使用不侥幸,防险避害保平安

  预防电动车消防安全事故“十条金律”:

  请不要觉得,事故离自己很远,侥幸心理是事故的祸根。每个电动车的使用者都应该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防患于未然,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引和监督:

  1、如确有电动车使用需求,应当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车及电池等配件,并按要求办理牌照。不购买和使用不合格及超标产品,不使用无号牌电动车。

  2、应该自觉在校园指定区域内规范停放电动车。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杜绝“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现象。

  3、应当自觉到社区或学校安装的充电柜(桩)为电动车或电池充电。

  4、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为电动车及其电池充电。

  5、禁止携带电池到宿舍、住宅、办公室、工作室、教室、实验室、自习室、活动室、图书馆、体育馆等一切室内场所充电。

  6、禁止飞线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7、禁止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8、不擅自拆卸、改装电动车,不使用改装电动车。

  9、经常检查电动车的电路插接点,尽量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防止电机进水、线路老化等造成短路。

  10、禁止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汕头大学保卫处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