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度,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校内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为研究生创造条件进行学位论文的实践活动,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聘请。各培养单位提出拟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名单,经所在单位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批准后送研究生学院备案,学校颁发聘书。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在聘请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时应秉承严格和审慎、丰富和优化的基本原则,校外导师的聘请应有利于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指导能力,有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校外导师选聘应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优先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校外导师,尽可能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同时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不独立指导研究生,应与校内一名或多名导师合作(或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拟聘请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高层领导职务;或经拟聘请培养单位认可,富有实践经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管理专家。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聘。
第八条 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应遵守和履行汕头大学有关研究生导师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履行以下义务:
1.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创造条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学员的学位论文;
2.为专业学位学员做讲座或参加学术活动;
3.接收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观考察、实习等实践环节;
4.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凡不履行导师职责,违背学术道德、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调查核实后解除有关校外导师的聘任。
第十条 校外导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任期间,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取得各类成果时,有关成果署名、归属权等问题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校外导师一定的劳务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