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12-08

(2022年6月15日汕头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29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和2022年7月6日第19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8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专业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博士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参与对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的审议工作。鼓励博士生配备海外导师,负责为博士生海外访学提供条件。

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包括在海外访学半年以上。因故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年。延长期间不需缴纳学费不参加学校奖助学金评定,所需费用由导师或所在课题组或博士生本人承担。

博士生入学一个月内应完成《汕头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该计划由导师和博士生根据培养要求及博士生的特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经学位点讨论通过,由培养单位批准实施。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博士生、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各一份。

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学位点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应完成博士生开题报告的所有程序,并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

博士生应及时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经常参加专业或跨专业的学术研讨会,定期报告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博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培养单位、学科、导师共同负责。博士生可参加培养单位或学科组织的学习讨论及业务活动。

第四条 课程、学位论文及其他培养环节学分要求

博士生须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及其他培养环节要求,取得相应学分。博士生课程共计10学分,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学分,外国语2学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6学分;博士学位论文6学分,其他培养环节4学分,包括作学术报告(2学分,至少2次),听取学术报告(1学分,至少5次),通过论文答辩(1学分)以上20学分是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另外,博士生在海外访学每3个月可以获得海外访学1学分,完成选修课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博士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课程和环节由各学位点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方案。

各学位点在制定课程计划时,要审核每个博士生在本科和硕士阶段学过的课程,对照本专业博士生的基本要求列出所要补修的课程。尤其对于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和硕士阶段为非本专业的博士生,一定要列出必需补修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补修的课程必须与相应的本科生或硕士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培养计划。如需补修课程的课内学时总数超过240学时,学制应适当延长。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两位教授级专家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在5-15万字之间,摘要应包括中英文,中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二)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在理论或实践上具有较大意义。

(三)学位论文应对自己的创造性成果作出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已有的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学位论文应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理由充分。

(四) 学位论文中如果引用他人的论点和数据资料以及非公众所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五)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攻读硕士学位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新的创造性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是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六)博士学位论文格式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的要求执行,学位论文最后附发表论文的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情况。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各项要求。

(二)通过学位论文同行专家匿名评审。

(三)论文创新性成果符合《汕头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统一部署,预定答辩日期,并至少在两个月前填写《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详细评语,给出学位论文成绩。

(三)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学科签署意见。

(五)培养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六)培养单位(或委托学科)在预定答辩日期的两个月前将以下申请材料(含电子文件)提交给校学位办公室:

1. 《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 用于同行专业匿名评审的论文评阅书;

3. 学位论文4本(含电子版)。

(七)学位办公室对学位论文组织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并决定是否同意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工作在校学位办公室主持下(或委托学科)采取匿名评审。聘请3位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教授(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学位办公室负责将专家评阅意见反馈给学科,但对评阅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保密。

(二)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从选题意义、学术水平和创新性等方面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

(三)若有两位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若其中1位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应另外再聘请1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再聘请的专家也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但允许其在1年内(半年之后)完成论文修改后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除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属国家机密必须保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于7天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告。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级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主席由校外博导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应有记录。

(三)答辩委员会从论文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创新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或提问,重点是创新性。

(四)申请人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答辩正确或基本正确,逻辑性和说服力较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论文答辩为通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具有硕士学位水平,并且申请人未获得硕士学位,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通过的,由答辩委员会给出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论文答辩不通过的,允许其在1年内(半年之后)重新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答辩一次。第二次论文答辩仍然没有通过的,按结业处理。

(六)对于所有匿名评审专家一致评定为优秀且答辩成绩也为优秀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予以奖励。

(七)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及时向学科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申请人宣读《独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要求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向申请人提问,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   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包括其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导师介绍完毕后应离开会场。

2.  宣读或传阅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

3.  委员讨论,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

4.  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给出论文答辩成绩

5.  属于第九条内容的,作出相关决议。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情况和论文答辩成绩可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予

(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要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各个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该项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并填写相关表格。

(三)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只需审核认定,不进行表决。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后认为不通过的,只能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做出允许在一年内(半年之后)重新按照程序申请答辩一次,或缓授、或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对所有学位授予进行审核评定,一般不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申诉

若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继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要在校内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