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博士研究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10

汕大发〔2024〕191 号

(2024 年 7 月 3 日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促进我校与境外著名高校与科 研机构的学术交流,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促进 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青年 优秀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资金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 科函〔2024〕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人选基本条件

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读博 士生。 申请本项目资助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读的优秀博士研究生;

(二)在读博士研究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潜力;

(三)资助对象出国研修方向原则上应与本人或导师(团队) 的研究方向以及在研课题一致,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发展优势学科  和我省急需学科领域的人员出国研修;

(四)资助对象必须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符合当年国家建 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的规定;

(五)此项目资助对象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国外院校已经给予生活费资助 者、在学期间曾获得我校同类项目资助的人员。

第二条  资助说明

(一)短期交流:时间为6 个月,总资助经费不超过6 万元/人。

(二)长期访问:时间为12 个月,总资助经费不超过10 万元/人。

(三)博士研究生境外访学签证成功后,自离境之日起,至 入境之日止,研究生院根据以上标准为其发放境外访学资助。

(四)资助访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自行购买出访地医疗保险, 并向研究生院培养办(o_pyb@stu.edu.cn)提交电子版材料备案。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研究生院官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文件。 包括:

1.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申请表

2.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协议书

3.汕头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学院意见表

4.汕头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批意见表

(二)研究生院审核,根据报名情况择优录取,确认申请人 资助资格及预算标准。

(三) 申请人需按国际交流合作处规定办理出访手续。

(四)申请人自行办理签证(注)手续(研究生院及国际交 流合作处可协助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请人签证(注)成功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签证(注)复印件。

(六)申请人境外访学成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研究生院提交 出访地所购医疗保险电子版凭证。

(七)自离境之日起,至入境之日止,研究生院根据资助标 准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境外访学资助。

第四条  受资助人在境外合作研究的相关管理

(一)受资助人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护照。

(二)受资助人须与研究生院签订《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 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人的有关 权利和义务。

(三)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 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其他

(一)申请人接获资助通知后应尽快办理出国手续,自通知 之日起半年内无特殊理由未能成行者,当次资助计划自动作废。

(二)原则上境外交流合作院校的排名在前 200 名或学科排 名在前 100 名(参照QS 世界大学综合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 学术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的最新数据)。

(三)受资助人的导师必须与境外接收方(即负责指导受资 助人的外方导师)协商确定研究计划,其主要研究内容须与受资 助人博士学位论文相关,并与境外合作导师定期保持联系,了解 研究生培养进展;同时,双方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四)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 /成果/论文得到汕头大学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国际培养计划项 目资助”。

(五)受资助研究生应按期返校完成学业。返校前,外方导 师(或研究机构)应对其做出在外研究的书面评价。返校后,持 护照复印件(首页和签证页)、外方导师书面评价和在外研究学 习期间的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到研究生院报到。总结内容应能全 方位反映在外研究学习生活的经历和研究收获。返校后,申请人 向研究生院提交访学总结,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出访总结、 照片,提交护照查验。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院承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

2.汕头大学博士生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协议书

3.汕头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学院意见表

4.汕头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批 意见表